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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1/04 14:01:54阅读量:71

《湖南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明确了湖南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的认定标准、申报程序和管理要求,旨在培育专业服务平台,降低企业转型门槛,构建高效服务生态,并对认定的中心给予政策支持。

湖南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贯彻落实《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深入实施“智赋万企”行动,营造有利于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良好生态,规范湖南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促进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促进中心,是指依托独立法人单位或法人单位联合体组建,具备较强数字化转型专业服务能力,助力降低企业转型门槛与成本的服务支撑平台。

第三条 促进中心认定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分类培育、监督管理”原则,聚焦我省优势产业与重点领域,着力构建供需高效对接、资源精准整合的数字化转型服务生态。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统筹促进中心认定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申报评审、实施监督管理等;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地区促进中心申报推荐、日常监管与服务对接工作。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 促进中心建设主体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主体性质:牵头单位应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无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记录良好。以联合体申报的,牵头单位与成员单位应签订联合建设协议,明确责任、义务及利益分配机制,成员单位数量不超过7家。

(二)服务基础:具备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必要的服务设施、网络接入能力及数据安全保障能力;所在地应处于所服务行业的主要聚集区域,近两年有服务相关行业的经验,且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过服务。

(三)人才团队:拥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专职技术团队,主要负责人应具备开拓创新精神与丰富实践经验,技术团队中行业技术人才与数字化专业人才总占比不低于50%。

(四)服务能力:具备较强资源整合与生态构建能力,能有效对接行业现有公共服务载体,可提供评估咨询、方案开发、项目实施、供需对接、设施联通、数据共享、人才培训、政策宣贯等多方面服务,有成熟的行业解决方案、数据集或模型库,服务成效可量化、可验证。

(五)运营机制:建立与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流程标准及保障措施,具备科学合理的运营模式,系统解决方案联合攻关、应用推广等机制健全有效。

第六条 以下建设主体在申报时予以优先支持:

(一)脱胎于大型工业企业、具有工业基因且熟悉行业机理的实体机构。

(二)服务重点产业链(如装备制造、轨道交通、工程机械、电子信息、现代石化等)的单位。

(三)已参与国家或省级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业互联网建设等相关项目的单位。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报促进中心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项目申报书》;

(二)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

(四)联合体合作协议(如适用);

(五)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披露项目实际投资额等相关数据的专项审计报告,报告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且经财政部统一监管平台生成可查验真伪的二维码;

(六)服务企业相关合同(发票),以及数字化转型诊断评估、行业解决方案供给、数字化转型产品、服务成效、机构资质、供需对接、人才培训、政策宣贯等方面的能力证明材料。

(七)汇集高校、科研院所、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投融资机构等资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自愿向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按要求提交湖南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本辖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市州推荐的申报材料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提交专家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湖南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拟认定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湖南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名单。

第四章 管理和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湖南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应用推广、资金奖励等多种形式的政策支持。全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经认定的湖南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要加强调度与服务,确保促进中心建设取得实效。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促进中心实施常态化管理,定期组织促进中心开展自评估。促进中心应做好经验成效总结,每季度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工作进展,内容包括技术成果、运营状况、服务成效等情况。

第十五条 对申报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填报虚假材料数据、伪造项目成果和证明材料、提供虚假销售(服务)合同发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申报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湖南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并依法追究申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来源:湖南省工信厅人工智能与数字产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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