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一)指标中如对期限无特殊说明,以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期末数为准。对于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企业,按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称“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严重质量问题、严重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包含更加严重的情形,以生产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监管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判定结果为准。
(三)所称“主导产品”是指企业核心技术在产品中发挥重要作用,且产品收入之和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
(四)所称“主导产品在国内或国际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10%以上或国内前三名,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企业如实说明即可。
(五)所称“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以及国防科技奖。
(六)所称“经认定的省部级研发机构”包括省部级政府部门认定的技术研究院、技术工程中心、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各类研发机构。
(七)所称“Ι类知识产权”均不包含转入的Ι类知识产权,且申请企业应在权利人中排名前三;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八)如无特殊说明,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九)所称经营异常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结果或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地核查结果为准;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或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失信主体名单为准。
(十)所称“对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质量进行评价”,是指依据《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试行)》组织开展的评价工作,不包含加分项。
(十一)企业只需按照自身所获得最高一级称号参加复核工作。
(十二)所称“简单更名”,是指企业因经营发展需要,仅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经营异常以及主导产品发生变化等)。
(十三)在本办法正式实施前启动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工作,可按照原标准实施。